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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被公认为是以价值规律为杠杆调整不同的参与主体展开公平竞争的现代主流经济。值得关注的是,价值规律衍生的一项副作用却造成了市场的垄断和集中。虽然,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但运用反垄断法规范企业的集中行为,对于加快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创造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环境,保障竞争主体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政府虽然已出台《反垄断法》规范企业集中,但是仍有不少学者质疑反垄断法规制企业集中的必要性,而且《反垄断法》对企业集中的规定仍有一些不完善之处,本文作者将通过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及其他同处于经济转轨国家的立法经验和立法实践,研究企业集中的一般理论,我国企业集中中的垄断问题,并结合《反垄断法》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企业集中的设想。第一部分研究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企业集中的一般理论,通过研究企业集中的法律特征,不同种类的企业集中对竞争效果的限制,西方国家的立法形式,归纳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企业集中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作者重点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和其他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国家运用反垄断法规制企业集中的不同理论及立法实践,并结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等,提出我国规制企业集中必须处理好的几大关系。第三部分作者提出适合我国实际的反垄断法的规制模式,探讨企业集中规制的实体控制和程序控制标准,并对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中有关反垄断豁免的相关规定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