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伦之信”与“契约之信”-中西信用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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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西方对信用思想的研究历史悠久。尽管二者在追求“信”这种伦理思想的范畴大体是一致的,但中西方信用观在思想发展的过程和研究中有着不同的理解,因而,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中西方信用观有着其各自的思维范式和理论特色。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农耕为主的农业社会,除了封建等级制度和血缘宗法的影响,还有儒家伦理的思想作用。中国信用观以诚实守信为基础,亲疏远近的私德体系为条件,等级性强。其表现的是个人的德行和品性,以及对自我的伦理约束。而西方古代社会是典型的商业社会,接受的是人人平等的伦理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西方信用观是在个体平等的条件下,受法律政策的制约,表现的是个人追求利益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性。   诚实守信作为我国传统美德之一,在现今仍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中西方信用观异同进行比较,不难发现,中西信用观的互通性,即都认为信用是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中,并且都力图突出信用在道德中的重要地位。在信用思想发展的过程中,中西哲学家们都对道德至上还是利益至上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中西信用观的互异性在于,中国信用观是一种人格操守,体现的是信用的价值理性;而西方信用观是强调人们取信于人的外在表现与能力,体现的是信用的工具理性。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法的精神是德治;西方国家信用观不承认诸如身份、地位、关系、伦理规则、面子,更多的是从法律制度方面着手。但是当代社会所需求的信用观不仅要表达对个人德行的追求,也要表达对社会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保证。不难发现,中西信用观互补之重要性,鉴于二者在产生源泉、对象范围、价值取向、约束机制的不同,试从私德与公德、道义与功利、德治与法治的相互借鉴中,寻找构建新时代信用观的前提条件和理论支撑。   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应该保持开放的态度,对中西信用观的异同批判性地吸收,既要弘扬中国传统美德的伦理精神,又要借鉴西方法治社会下的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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