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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拟在5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方案已在试点城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它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必要合理的污染清除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功能的永久性损害4个主要方面,同时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调查评估费用和有关公共服务费。1《试点方案》还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或在磋商不成的情况下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弥补了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缺陷。创造性地提出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建议,并增加了环保公益组织作为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特点,设计了符合其需求的相关制度,例如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及分期执行等。2017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方案提出,从2018年元旦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试行,这表明全国地区都要开始实施这一方案。通过具体实施,能够满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的现实要求,并将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2,同时带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产业和生态环境修复产业等行业的发展,切实保护人类共同生存的家园和人民环境权益。《试点方案》在试点省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陆续开出了巨额罚单,这使部分原本就举步维艰的企业面临破产的威胁。《改革方案》的全国实施,使更多的企业面临更多的社会责任。然而,企业在意识上、技术上和制度上都没有做好应对的准备,企业如何在这三个方面做好应对策略,显得尤为关键。因此,在政府不断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同时,企业应当提前有危机意识,提前在意识上、技术上、制度上做好相应的应对对策。一是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的法律防控。在企业内加强环保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不断贯彻落实生态保护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企业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都有强烈的环境保护意识,并把这种意识融入到工作的细节上,实实在在地保护环境,又为企业赚取利润。二是改善赔偿案件应诉策略。企业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应诉资格和赔偿范围,当面临赔偿和诉讼时,一定要认真对待,建立专门的应诉工作小组,对于赔偿案件,积极进行实地调查和核查,做到知己知彼,才能提出真正的应对方法,切实减轻企业的损失,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参与诉讼,律师的专业性可以使企业减少赔偿,尽最大可能的维护企业的利益,减少赔偿金额。三是完善公司环保管理制度。既然政府出台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企业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公司的环保管理制度。对于组织领导层,必须规范组织领导的环境决策制度,确保领导层的决策是正确的、可行的。为了预防巨额的赔偿,可以加强贯彻落实相关的资金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对企业有利的环境保险等,为潜在的威胁购买保险,避免出现巨额赔偿时,企业无法应对。要不断完善环境监测与环境评估制度,很多风险是可预测的,必须对企业存在的潜在危险未雨绸缪,做好相关的检查和测量,以便及时调整战略。当出现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建立生物救援和环境恢复制度,尽可能的减少对生物和生态环境的损害,这也是减少企业赔偿金额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