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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以来,我国开启了大规模制度创新与变革进程,并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迅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而作为承担公共事务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地方政府,则是破除旧体制弊端、孕育制度创新的重要力量,许多重大的制度创新都是由地方政府直接推动或参与其中。因此,在全球化和治道变革的国际背景下,对转型时期我国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视野中,制度限定了行动者的行动边界,形塑了行动者的行为选择,甚至影响了其价值偏好,而行动者在与制度互动中也会促成制度的演化与变迁。本文试图通过制度——行为的分析方法来观察与思考我国地方政府在转型时期制度环境约束下的行动逻辑,运用新制度主义的理论工具,基于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实践表现、发生的内在机理、角色形态与行为选择以及创新异化等制度创新的发生过程,来解析制度创新的多重逻辑,从而构建我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分析框架,这也是本研究所寻求的新任务。本研究尝试回答如下问题:首先,自转型时期以来,我国制度环境的显著变动形塑了怎样的地方政府制度创新实践?有哪些基本类型和基本特征?其次,在制度理性的概念框架下,我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是如何发生的?内在机理的运行轨迹如何阐释?最后,在制度创新内在机理的支配下,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中呈现出怎样的角色形态和行为选择?制度创新中的异化问题有哪些,如何消解?未来我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趋向如何判断?本文的研究表明:第一,通过对我国“地方政府创新奖”获奖案例的分析,成功的制度创新需要创新价值、资源禀赋、支持要素和创新可持续性四个要素的集聚与配合。这些制度创新以规制型为主,规范型和文化——认知型为辅,并且这些制度类型间存在显著关联。创新类型的地域分布差异显著,东部地区创新数量最多并集中在规制型领域,中西部地区创新则集中于规范型领域。同时,制度创新呈现出地方政府以追逐政绩合法性为目的、以提升治理能力、技术与制度相结合为手段,以中央与地方博弈互动为牵引的多重特征。第二,我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内在机理的解释力蕴含于制度的多重内在属性——制度理性中。所谓制度理性,简而言之就是制度的合理性,是在诸多制度构成理性要素的聚合下,为实现特定目标和价值而呈现出来的合规律和合目的性的制度属性。它由理性行动主体、理性目标体系、激发和约束制度体系以及制度供需运行机制四个理性要素构成。用制度理性解析我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内在机理的基本逻辑是:理性行动主体地方政府在“三角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地方企业组织和民众)的理性行动网络中,以“合法性”为创新硬核目标系统,以地方秩序稳定和地方发展为保护带目标系统,在独特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动力系统激发下,通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的动态博弈机制,在制度创新的纳什均衡最优与纳什均衡最劣区间的往复运动中完成整个创新过程。第三,我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角色构成是多元形态的连续统。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中并非完全体现为具有公共利益代言者的单一角色,而是以各类资源配置的行动主体为核心,搭建起利益多元的行动角色网络,形成一种连续统的形态构成。这些角色表现构成的变量,分布在实然状态和应然状态两个端点区间,在中央、地方以及地方企业和民众的多重利益的撮合下,地方政府角色形态不断变换,呈现出依赖角色、自主角色和变异角色等形态,构成了一个地方政府制度创新角色的连续统。同时,这些不同角色之间的切换直接诱发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微观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间的制度创新行为进行“适应性”调整,甚至通过“变通”与扩展等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和权力边界地带,并且在制度创新的类型、内容和创新时间节点等呈现出典型的选择性行为特征。第四,我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异化问题较为突出。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实践中虽然自主性不断增强,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和正向作用也日益提高,但是在多元利益博弈和路径依赖的共同作用下,制度创新呈现出规约跳出、目标失衡以及个体行动理性背离集体理性的制度理性失范问题,本文将这种现象归结为制度理性悖论,即:制度内在的理性要素在运行中突破制度本身的约束与限制,背离了其原初设计的功能与价值,导致新创设的制度违背了其他具体制度安排的失范现象。所以,我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失范问题的消解刻不容缓,建议从法制规约、目标调适和个体理性矫治三个层次展开对制度理性失范问题的解决。第五,我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未来趋向是协同创新。通过对地方政府理性行动下“以利为利”行动逻辑的反思,地方政府制度创新中存在角色利益膨胀和行为选择的策略化问题,并且创新思维依旧停留在传统管制模式和效率行政的行动理念笼罩下。那么,我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要克服这些不足并直面未来地方政府治理的挑战,应构建起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会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彼此信任、共同参与的协同创新模式,从而实现政府制度创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最终达成“善治”的制度创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