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借款合同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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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借款,是指借名人借用出名人的名义向贷款人借款的行为。它涉及的主体包括借名人(实际借款人)、出名人(名义借款人)以及第三人(贷款人)。它的法律结构包括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内部借名行为,以及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外部借款行为。内部借名行为实质上是民事主体对其姓名权或名称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外部借款行为的难点在于还款责任人的确定,对此应综合运用意思自治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并区分直接借名借款与间接借名借款分别判断。在直接借名借款行为中,若贷款人对借名行为的知情,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146条有关虚假行为和隐藏行为的规定,由借名人承担还款责任;若贷款人不知情,则根据贷款人的意愿选择适用重大误解或合同相对性规则,由借名人或出名人承担还款责任。间接借名借款行为实质上属于间接代理行为,应直接适用《合同法》第402条和403条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即当贷款人对借名行为知情时,直接由借名人承担还款责任,当贷款人不知情时,出名人有披露义务,贷款人由此取得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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