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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所构建的电子商务模式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彰显,而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商标侵权的频率越来越快,商标权人的维权成本越来越高,而寻求司法救济的难度也随之着增加。而且由于互联网技术催生出来的新的商标使用形态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方面存在较大难度,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商标法立法的滞后性,使得商标人权人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而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作为在互联网的形成和快速发展中扮演重要作用的主体,对研究互联网领域内的商标侵权问题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本质上并未参与直接的商标侵权活动,因为它在整个侵权活动的过程中扮演的仅是一个桥梁和通道的角色,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提供的服务行为只可能构成商标间接侵权,而且在判断其是否侵权时,还应当考虑到网络链技术对于整个互联网的基础性作用。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仍然存在争议,而在网络服务链接者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其构成要件与传统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没有区别,但是在主观过错的认定方面仍然是重点和难点,必须充分考虑到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与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相应的注意义务之间的互动关系,考虑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的实际监管能力和运营负担,降低其侵权风险,同时注意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在保护商标权人权利和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之间取得平衡。本文试图从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所使用的各种链接技术入手,对其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结合商标法基本原理与现行法律,对各种链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进行认定。同时通过对商标间接侵权理论及构成要件的分析,引出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相关侵权责任的问题。在此之后结合国外立法及司法实践以及我国在这一领域内出现的最新案件,指出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对我国商标法理论及制度造成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