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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在中国出现,标志着公民一项新的政治权利的产生。一项新权利形式的出现,固然令人欣慰,但并不必然保证实体意义上利益的实现。如何依靠法律的手段,尤其是司法的力量确保公民该项权利的有效实现,完成应然的权利实现向实然权利的有效转变,才是最根本的课题。时下,源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新型诉讼特征,国内公开法律制度的漏洞、冲突、法律体系的不完备,司法机关的相关司法经验不足,在审判过程中不能严格依据法律正确适用,甚或相对人的权利意识淡薄等客观原因的存在,导致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在法律适用领域不可避免的存在不少问题,公民的知情权难以得到司法的充分保障。如何梳理权利-权力关系,制定与规制严谨的公开法适用制度,确保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行政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便是我们无法回避的课题。本文尝试从人民法院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入手,通过对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特殊的性质认识、信息公开的界限、信息公开行政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等分析,进行大胆的认识与创新,寄希望于对我国的信息公开司法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