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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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接式”视听作品是指作者对影视、剧集等原有的视听作品素材,通过剪辑、混编等方式将多个素材片段拼接在一起,从而制作成的一种新型网络视听作品。互联网语境下传播渠道的多样化、媒介技术的先进化以及受众需求的多元化致使“拼接式”创作已逐步成为常态。对于这类“作品”的侵权边界尤其需要小心求证:一方面要保护原作品作者的版权权利;另一方面也要为数据语境下常态化的“拼接式”创作基于合法合理的认可。拼接的争议更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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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接式”视听作品是指作者对影视、剧集等原有的视听作品素材,通过剪辑、混编等方式将多个素材片段拼接在一起,从而制作成的一种新型网络视听作品。互联网语境下传播渠道的多样化、媒介技术的先进化以及受众需求的多元化致使“拼接式”创作已逐步成为常态。对于这类“作品”的侵权边界尤其需要小心求证:一方面要保护原作品作者的版权权利;另一方面也要为数据语境下常态化的“拼接式”创作基于合法合理的认可。拼接的争议更多来自于传统版权制度中作品的“整体性保护”的矛盾。因此,拼接行为指向的素材,在司法实践中构成了怎样的侵权与合理使用边界?从视听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边界是否清晰,又是否值得改进?这正是本文试图研究的问题。在梳理“拼接式”视听作品的作品属性以及版权认定的基础上,本文搜集并建立共计19起案例的“拼接式”视听作品抄袭侵权纠纷案例库,从年代分布、侵权行为、抗辩理由以及判决依据出发,总结出“拼接式”视听作品抄袭判例呈现出的特征。从现象逻辑层出发,狭义的素材标准,即以使用部分占版权作品全部内容的比重角度去判断后作是否构成对于原作的抄袭,在现有判决中多用于帮助确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比例式的素材标准更多起到了辅助作用;而从素材质量出发,即判断使用部分是否为原版权作品的核心情节、元素,在现今司法实践中认为只要拼接了原作品的关键画面或主要情节,对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即被判定为侵权。从原因逻辑层出发分析得出,由于标准模糊,简单的引用比例式的素材评判标准易盲目排除合理使用;此外,也会对实质性相似中的整体性原则以及重要性原则带来不适的修改。因此,本文提出对狭义的素材标准定义进行“再改造”,并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进行优化。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理应重探智能化媒介内容生产下的抄袭边界,从而逐步建立起系统的使用规则和价值体系。“拼接式”创作需坚持正确的价值主导与多元化的价值表达,合法性地“拿来”,平衡作品权益保护的同时,为我国文化事业注入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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