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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传统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曾受到严格限制。那时人们奉行“管得最少的政府是好政府”,法制上,采用“机械法治主义”,要求政府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但随着社会事务的迅速增加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政府功能迅速强化。立法者不得不迫于客观需要的压力而授予行政机关一定的甚至是“尽可能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行政权滥用,必须寻求司法权力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那么存在的问题是:法院如何审查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的确与对羁束行政行为的审查有很多差异。羁束行政行为由于法律规定的很明确,法院对它的审查也就只须“依法”行事即可;自由裁量行为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因而对它的审查深度和方法就需要法院拿捏揣度,有适度和恰切的问题在内了。这样就引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行政诉讼司法自由裁量权。198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经过十多年的诉讼实践,我们积累了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但应该清醒地意识到:行政诉讼的理论研究并不完备,司法实践经验也并不丰富。尤其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历史时期,新旧法律制度的变迁和更迭及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注定我国法官在适用法律审查案件时,更会经常地遭遇自由裁量问题。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研究“行政诉讼司法自由裁量权”这一课题,就具有特殊的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