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做出承保决定或提高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投保人欺诈性投保,同时构成保险法之合同解除以及合同法之可撤销。保险人解除权与撤销权如何发生竞合,权利竞合之后如何处理,构成了本文的全部内容。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系以两个案情相似、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案例引出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及竞合之后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第二部分论述了保险人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的一般性原理,意在阐明解除权与撤销权如何竞合之问题。该部分深入分析保险人解除权与撤销权之立法目的、成立条件以及法律效果等特点,得到保险人解除权与撤销权在主观成立条件、客观成立条件上各有交叉重叠部分,造成权利竞合以证明保险人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的可能性。第三部分介绍了保险人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之域外经验,选取了大陆法系的两个代表国家德国与日本,以及对世界各国保险法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英国,以期对我国保险人解除权与撤销权之竞合处理带来有益的、可供参考的处理方式。本文第四部分则是通过对国内有关保险人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处理之学说、现行立法以及未来立法动态进行梳理,全面认识保险人解除权之特殊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意义与缺陷以及选择适用说、排斥适用说、撤销权补充适用说等处理方式。本文第五部分在借鉴、完善撤销权补充适用说的基础上,提出严重性欺诈投保下,保险人可依据合同法撤销保险合同的立法建议,并从实体与程序上全面完善了撤销权补充适用之规则,以期落实保险法中的对价平衡原则以及使保险立法公平维护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