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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物质条件,也是国家安定、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在世界范围内每年都有数以百万的民众因为食品安全问题致病或者死亡,这使得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全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由于我国正处在食品结构的转型期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期,所以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所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近年来,我国恶性食品安全事件频频见诸报端,食品安全犯罪的形势不断严峻,这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了广大民众的生命健康权利。面对食品安全形势的不断严峻和民众对安全保障的无限期许,社会各界都在寻求改变的路径,立法者也在积极探索相关法律规制的完善策略。由于食品安全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在整个法律规制体系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刑法学界一直致力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就对相关法律做了修改和增设,体现了国家和立法者对食品安全的重视,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也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由于立法技术和其他因素所致,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还存在缺憾。本文将从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概念和历史沿革入手,通过对三个具体罪名的分析揭示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继而通过和刑法应然作用力的比对探寻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不足之处,为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概述。这是文章的入手点,包括了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相关概念,即食品安全的概念,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概念,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意义。还包括了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历史沿革,这其中涵盖了对我国食品安全刑事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的探析,也涵盖了国外食品安全刑事法律制度历史沿革和可借鉴经验的总结。文章认为:所谓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是指用刑法的方式来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具体就是指通过立法的方式把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定与之相适应的刑罚,从而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外,本部分在对国外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进行概括后挖掘出可借鉴的经验:总得来说,这些发达国家法律体系的“较完善”和先进除了体现在监管全面,体系完整,还有最重要的就是各部门配合协调。这就要求不仅要重视刑法在规制食品安全犯罪中的作用,还要注意不能迷信其作用,在完善刑法自身环节的同时也要注意完善刑法与其他法律的配合和协调,另外树立“预防为主”的意识也十分重要。第二部分是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现状,这部分是文章论述的基础和支柱。本文旨在对食品安全刑法规制提出完善建议,因此对现状的分析就是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础。这部分首先包括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犯罪构成分析和在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解决;其次还包括《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立法背景和理论基础,犯罪构成分析及适用中需注意的问题。其中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三个罪名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分析;三个罪名的疑难问题包括对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方式,与他罪的辨析等认定;此外这部分还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理论基础,即监督过失理论进行了简单介绍。第三部分是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不足与完善,这是整篇文章的落脚点。其中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不足主要包括立法理念的不适应和立法实践上的缺陷。立法理念上的不适应是指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无法与风险社会的背景相适应以及现行立法观念无法与民众日益增长的安全意识相匹配。立法实践上的缺陷主要包括:犯罪构成的范围狭小,法律规范不明确,刑罚设置不完善,持有型犯罪的缺失,规制食品安全的刑法体系不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体系归属不合理。在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第三部分还对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主要从立法理念和具体举措两个方面入手。其中立法理念的完善是指完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需要秉持先进的立法理念,即将法律拟制概念引入是食品安全刑法规制中来并在立法中践行“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完善食品安全的具体措施概括来讲:一是对相关罪名进行修改,如扩大某些罪名的罪状描述,扩大相关罪名的规制范围,增设持有型犯罪。二是完善刑罚的设置,这包括完善罚金刑设置,增设资格刑的规定,调整食品安全犯罪的体系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