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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作为我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汽车行业也迎来了自己的发展黄金期,但是汽车数量的增加也间接的导致了交通事故的频发。’尽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不断治理,但醉酒驾驶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仍屡禁不止。特别是对于同为危险驾驶行为但是判罚结果有时却大相径庭这一现状,实务界和理论界也莫衷一是。在此背景下,我国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交通事故频发的局面,但是对于实施此类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时以构成较重的罪处罚的规定,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界限,从而在实务和理论中引起了较大争议。但我国邻国日本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做出来比较详细,系统的规定,从而能对上述问题进行很好的解决。本文从对比分析我国危险驾驶罪和日本刑法中关于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的不同,试论我国危险驾驶罪的优点以及缺陷,以期从司法解释上对完善我国危险驾驶罪提出些许拙见。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试论我国危险驾驶罪,从我国制定危险驾驶罪的背景和目的,逐步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所侵害的法益,客观表现形式以及犯罪主体的范围和主观心态进行比较系统的阐述。特别是对危险驾驶罪中危险,驾驶以及情节恶劣等关键词进行定义和区分,从文理上达到对危险驾驶罪的准确认识。第二章阐述日本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主要依据日本刑法典以及《日本道路交通法》。从日本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入刑的背景,危险驾驶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犯罪主体等犯罪构成等方面进行论述。从日本危险驾驶行为主要包含的形式,刑罚以及对危险驾驶行为主要关键词的界定进行探究。以案例分析对比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与其他罪的区分。第三章主要对比研究中日危险驾驶罪的不同。从立法背景、目的,到侵害的法益、客观表现,主观目的以及主体范围等方面进行对比,得出差异性的结果。第四章提出我国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不足,通过对比分析中日危险驾驶罪的差异性,借鉴和利用日本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好的方面,借以提出完善我国危险驾驶罪的些许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