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监察职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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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自1997年5月9日公布施行,2010年6月25日修订以来,对于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日益严峻的反腐情势,行政监察的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都需要充实和完善。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内部重要的自我制约机制,同时,也是国家权力监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察职能在行政监察制度设计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行政监察的预防、教育、惩处、保护和纠偏五大职能,是其他监督体系的职能所无法取代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政治生活的权力体系也愈发专有和强大,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权力滥用事件的发生。一次次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种种权力寻租现象的曝光,使得公众对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愈发失望。这些现象都影响着国家公务人员的整体声誉、刺激着社会矛盾越演越烈、阻碍着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国家和政府决不能姑息和纵容此类事件的恶性循环,必须通过各项措施,积极发挥行政监察职能的作用,致力于建设一个高效、廉洁、为民的政府。理论界对于行政监察职能问题的研究异常活跃,但能提出切实有效的促进行政监察职能发挥作用的操作方案的却付之阙如。不可否认的是,目前行政监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推动廉政建设、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的作用。但是,只有从思想上转变、从制度上完善以及从行动上加大惩处力度,才有可能在现实情况下,建设一个效率、廉洁的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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