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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作为当下热门的研究对象,侵权类型诉讼案件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制作与传播环节中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但面对新问题,理论上学者和专家对短视频制作与传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还处在探索研究阶段,实践中现有的立法,司法,制度层面都不能给出合理有效的方案。因此,需要深入研究找寻背后的实质,运用法学思维解决短视频制作与传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和当前相关文献相比,笔者结合最新的短视频侵权案例,以短视频制作者、网络服务提供商获取原作品途径的缺陷、侵权界限、合理使用理论以及避风港规则的具体适用为重点进行探讨,提出了以前文献中所未能解决问题的合理措施,围绕着短视频这一研究对象所提出的论证观点更加细化,更加切合现阶段短视频行业的发展方向。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主要以短视频制作者与短视频传播者为研究主体,以短视频制作者、网络服务提供商获取作品、利用作品以及著作权限制为主线,层层递进,展开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论述。第一部分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短视频制作与传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在前言部分阐述了制作与传播短视频的研究背景后,需细化其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针对短视频制作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从短视频制作者获取作品困难、短视频制作中的侵权界定模糊、对合理使用理论的应用存在分歧三个方面展开研究。针对短视频传播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从网络服务提供商获取短视频的途径存在弊端、短视频传播中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模糊、网络服务提供商适用避风港规则出现分歧三个方面进行讨论。第二部分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短视频制作与传播的著作权理论。在短视频制作中,为减少短视频制作者获取原作品存在的风险,主要对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主,双方直接签订合同、法定许可为辅多元性许可模式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进而对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独创性标准,提出短视频制作中蕴含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具有独创性的观点,明确区分原作品人、表演者、短视频制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界限,深入研究短视频制作中出现的著作权侵权理论。但在倾斜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需留给公共利益足够的空间,主要以谷阿莫“X分钟看完电影”侵权一案为例分析论证三步检测法与合理使用四要素的异同点,以期有效发挥出合理使用的作用。在短视频传播中,提出在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模式下,存在需网络服务提供商取得授权才能进行诉讼活动的弊端,进而论证短视频平台代行著作权的可行性。当出现侵权时,判断网络服务提供商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标准,也即是如何判断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提供了被控侵权短视频还是仅提供了信息储存空间服务的问题。研究中美避风港规则以界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范围为前提,主要对比合格的通知反通知的界定标准以及不合格通知反通知的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详细阐述我国避风港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应知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判断标准。第三部分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短视频制作与传播的著作权侵权控制策略。在前两部分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针对短视频制作中侵犯著作权的问题,重构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主,其他许可模式为辅的的综合性许可模式。避免短视频制作中出现侵权问题需多方共同努力。短视频制作者应当增加版权保护意识,谨慎使用素材;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制止侵权行为,共同出营造良好的法律保障环境。为有效适用合理使用理论,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公益,提出以三步检测法为基础,在第二步骤中借鉴吸收合理使用四要素“转换性使用部分”的方案。针对短视频传播中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建议采取出现侵权时短视频平台代行著作权的许可模式。依据案情能够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认定标准时,还要提高网络服务提供商在预防风险中的合理注意义务。详细比较中美避风港规则之后,需借鉴美国的有益规定,并明确指出短视频平台在符合明知应知标准时,不适用避风港规则;短视频平台还应当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自动对比和过滤,对侵权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