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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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日新月异的变化,迎来了人口老龄化的浪潮以及国际社会人权理念的不断转变,各国纷纷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成年人将来出现特殊情况的安排,意定监护制度随之而生。就目前我国而言,2013年10月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将老年人纳入到适用意定监护制度的范围,但并未明确涉及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而《民法典》总则编第33条的规定,将适用于意定监护的主体进一步的扩大。标志着意定监护制度得到正式确立,但现行立法与意定监护监督相关的规定仍停留在事后监督,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在实践中也不利于意定监护制度的实现与施行。因此,目前最重要的就是加快完善意定监护监督体系。本文通过对比和分析各国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并且结合我国当前社会存在的意定监护实施过程的问题,对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提出了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基本内涵,并探讨监督制度对意定监护的意义,为文章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了深厚的基础。第二部分析了我国关于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意定监护监督在实践中的考察,点明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从而论证现有的监护追责机制已无法满足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需要。第三部分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监督措施的比较研究,深入探讨两大法系不同监督模式的优劣给我国带来不同的启示。第四部分是构建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具体设想,在借鉴国外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具体措施上,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意定监护监督措施,并针对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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