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救济的社会化

来源 :青岛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yfwgc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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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工业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环境排放的污染废弃物的数量、种类日益增多。因此,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但是,由于企业的排污行为具有潜在的社会妥当性,为了平衡社会的经济利益,从而提出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由于我国的保险业发展的还不够很成熟,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在我国的试点并不是很理想。本文在分析总结国外比较成熟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比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本文主要从六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详细阐述了环境侵权的概念与特征。详细分析了环境侵权的四大特征:环境侵权主体具有不平等性、不互换性及不特定性;环境侵权的对象具有广泛性;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引起环境污染的行为存在潜在的合法性、社会妥当性。第二部分分析了述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的现状。从救济方式上发现不足,并指出对环境侵权的救济应是一种社会化的责任。适用社会化的救济途径解决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并简要介绍了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的途径,从而为下文引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做铺垫。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引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从社会价值上分析,引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经济的长远发展,对实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从功能上分析,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行对投保企业、受害人、承保的保险公司都有重大利益。并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为下文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参考。第四部分详细分析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从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保险的模式、承保的范围以及索赔时效进行详尽的分析论述。此处作为本文的重要论据,为本文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参考依据。第五部分分别从上述四个角度论述了在我国应当构建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制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该成立政策性的环境责任保险机构;保险模式应是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方式;承包的范围进行明确地界定;索赔的时效应根据实际情形适当延长。并对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的途径作了补充,如环境侵权补偿基金制度、再保险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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