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中的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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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救助以“社会组织”和“个体”为责任主体,强调社会慈善应发挥主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地发展,“政府”被认定为承担社会救助责任的主体,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主动性。①与“多元责任主体”理论相应对的“多元责任”社会救助模式在各国不断发展。本论文以“责任分配”为切入点,通过详细分析典型国家的社会救助发展史,总结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特性和内在规律。在对社会救助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典型国家实施社会救助历史以及社会救助立法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我国已进入“多元责任”模式的阶段,分析我国社会救助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而提出具体建议。首先,社会救助的责任分配的核心点就在于科学划分“责任”,确认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其次,从历史发展角度出发,分析“政府”从社会救助补充角色发展至社会救助主体角色的过程,进而得出政府承担主要社会救助责任的历史必然性;再次,通过分析分配正义理论、基本人权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将其中包含的社会救助理论与制度实践相结合,为政府承担社会救助主体责任做理论支撑。本论文正文部分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社会救助的宪法价值分析。本部分分析典型社会救助发达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历史,科学划分四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各国不同制度安排进行分析。通过分析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史,总结制度背后的相关理论支持。通过分析社会救助实践与理论,归纳政府承担社会救助主体责任的宪法价值。第二部分:分析我国从建国到现阶段的社会救助发展历史,探究中国社会救助制度和其相应的立法状况,进而总结出我国社会救助在制度安排和理论研究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制度和理论缺陷,提出完善我国社会救体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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