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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执行难”己成为困扰司法机关和债权人的突出问题,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整个法律制度的信心,这一问题己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 本文作者认为,虽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过去的十几年内为攻克“执行难”做出了艰苦的努力,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措施,但是由于执行工作在发展之初就在种种困难中艰难运行,人民法院始终没有摆脱“执行难”的困扰。文中列举了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存在问题的种种表现,以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毫无疑问,人民法院的“执行难”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作者认为“执行难”有其深刻的社会环境因素,既有法院外部原因,也有法院内部原因,运用了翔实的资料,深刻地分析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其中地方保护主义、依法执行与维护稳定之间的价值理念的冲突、公民的法律素质与社会信誉偏低、执行立法不完备、约束债务人的法律疲软是形成“执行难”的外部原因。内部原因主要有: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执行系统管理跟不上执行形势发展的需要,无法发挥整体合力;执行人员数量不足,整体素质不高,装备差,与执行工作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监督体系混乱,出现“终审不终”现象,使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稳定性受损。 针对人民法院执行的问题及成因,作者理论联系实际,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首先,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并明确了立法应遵循的原则,制订强制执行法需要处理好因其连带产生的问题,在哪些方面进行完善。其次,民事执行权既不是一种纯粹的司法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而是介乎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一种边缘性权利,这种属性决定了应将执行权划分裁决权与实施权,执行裁决权归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权归司法行政部门。这样,易于形成统一管理、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的局面,最终实现审执的彻底分离,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再次,为避免社会舆论将“执行难”问题归责于人民法院,客观、公平地评价这一问题,我们应改变以往那种片面追求执行的实体效果而忽视执行程序的做法,建立全新的透明、穷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