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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经营者在商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一个识别性符号,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供他人使用,为自己和他人带来便利。其注册制度存在的实质意义也并非是为了向世人宣布其对商标的所有权,而在于通过对商标的使用达到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区分,进而选择消费的目的。这也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近期,被动使用商标的系列抢注案件仿佛有愈演愈烈之势。针对商标被动使用行为能否纳入商标使用行为方式中去,司法界和学界一直争议不断。探其表象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究其本质则是两种价值理论的博弈——“制造商激励”理论和“消费者保护”理论。对此,笔者更倾向于对消费者保护理论的观点,原因在于消费者对于实现商标功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了消费者的参与,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使用就会因没有了对象而变得毫无价值可言。此外,就这样盖棺定论的将“使用”拘泥于商标权人的主动使用,似乎于商标权人而言难免有违实质正义,对消费者则有混淆商品来源,误导公众消费的嫌疑,而对抢注人来说则有鼓励其违反诚信恶意注册的意思表示。因此,笔者拟从商标权人、消费者以及抢注人三者的角度出发来探讨三个问题:(1)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使用”含义理解的界定;(2)追求过程“形式正义”与判决结果“公平正义”的权衡;(3)“制造商激励”与“消费者保护”理论之间的价值取向。最终,笔者认为应当承认商标被动使用行为的效力,将被动使用引入现行立法,既能满足判案过程中的有法可依,又能满足判决结果的实质正义,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从而实现商标被动使用下的利益保护目标。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对商标被动使用行为相关问题的概述。通过对司法实务中社会现状的分析以及总结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得出商标被动使用行为的概念。基于此,笔者还概括分析了概念所含的三大特征。此外,文章中还对商标被动使用下利益保护的对象、实施保护行为的法理基础和必要性进行了探讨。第二章是对我国立法中关于商标被动使用保护的现状考察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存问题的论述。对于立法保护现状的考察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现行立法的条文规范;二是司法实务中法院对此所持的态度。对于保护中所存的问题则表现在以下四点:首先是“商标被动使用”概念在现行立法中的缺失;其次是商标利害关系人在寻求救济时处于进退失据的法律困境中;再就是隐藏在争议背后关于“制造商激励”理论和“消费者保护”理论的讨论;最后则是司法实务中“形式正义”与结果“实质正义”顾此失彼的尴尬局面。第三章是对国外商标被动使用司法实践的现状考察与借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美国“BUG”案、"Bunny Club"案以及"Koke"案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示;另一方面是澳大利亚"Barefoot"案件对商标使用含义的突破以及“消费者利益优先”价值取向的确立。基于对案件的探讨得出商标权的争议不仅仅只是涉及私权的问题,也往往涉及消费者的利益和诚信的竞争秩序的结论。第四章则是通过对前文中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关于商标被动使用的现状考察,分析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借鉴国外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出于对商标基本功能和商标法立法宗旨的考量,笔者提出一系列完善商标被动使用立法保护的制度构建,并将完善措施具体细分至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