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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山西黑煤窑事件、包身工事件的曝光,奴役劳工、童工、智障工的现象再次被推到公众的眼前。黑煤窑等一系列事件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愤慨,更多的是对现象背后所存在的问题的思考。为什么我国劳动者的权益屡受侵害?回顾黑煤窑、包身工事件,不难发现,受害者多是未成年人、农村外出务工者以及智障人士,他们有着相同的属性,即“弱势群体”。无论在知识、技能还是自身保护的能力方面,相比于其他劳动者而言,都存在一定的弱势,更容易成为黑窑主们奴役的对象。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原因造成的,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努力,共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对我国原强迫职工劳动罪进行了修改,将之前的强迫职工劳动罪,修改为强迫劳动罪,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提高了法定刑,并将协助强迫劳动的行为明确于法条之中,这是我国在法律制度上对劳工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重要体现,维护了公民的根本利益。本文在研究中外刑法对强迫劳动行为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强迫劳动罪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抛砖引玉,推动对这一犯罪研究的深入。本文正文主要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强迫劳动罪的概述,从立法背景、立法价值以及强迫劳动罪修改前后的比较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二部分,通过对强迫劳动罪的法益界定、客观违法性要件、主观有责性要件三个方面进行论证,来分析本罪的犯罪构成。第三部分,对强迫劳动罪的罪数形态进行区分界定。此部分由强迫劳动罪既未遂形态、共犯形态以及罪数形态三小节构成。第四部分,是对强迫劳动罪的司法认定,主要是对强迫劳动罪与其他相关罪名进行区分界定。第五部分,针对强迫劳动罪立法上的缺陷提出自己的完善意见。本部分笔者提出,强迫劳动罪中第二款规定的协助强迫劳动的行为应当单独定罪处罚,完善强迫劳动罪的内在构造。另外,笔者还建议增设强要罪,并分析了设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以完善与强迫劳动罪相对应的外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