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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无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在刑法实践领域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也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然而,一直以来,对共同犯罪的研究都是围绕共同正犯和教唆犯展开的,对帮助犯的研究,却不够深入,成果相对更少,只有刘凌梅老师的博士论文对之作过专门研究,其前其后都鲜有著作产生。犯罪中止作为现代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种刑事制度,它强调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弃恶从善,而为犯罪行为人悬崖勒马驾设了一座后退的“黄金桥”。由于学者们对帮助犯研究的忽视,帮助犯的中止问题更是鲜有人提及,但在司法实践中帮助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作深入探讨。帮助犯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帮助犯的性质有从属性、独立性和二重性之说,本文认为,帮助犯既有从属性的一面,也有独立性的一面,但更侧重于独立性。帮助犯中止问题属于共同犯罪中止中的一个问题,在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上,国外主要存在着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及折衷主义三种主要观点,这三种不同的理论在实践中也都有不少国家采用,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各有利弊,相对而言,折衷主义认为应从主客观两方面相结合来认定共同犯罪中止问题的观点较为科学。以折衷主义学说为基础,在帮助犯中止的成立上,一般认为应当符合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三个条件,但对其中的时间性、自动性尤其是有效性的具体内容又有很大争议。本文着重对帮助犯中止的有效性进行了探讨,并借鉴国外准中止和共犯脱离理论,得出了帮助犯中止认定的三个标准:时间性——从帮助犯实施帮助行为开始,至正犯犯罪既遂为止;自动性——自动中止犯罪;有效性——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或消除了对既遂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总体而言,本文从帮助犯的性质及共犯中止的理论入手,通过对帮助犯中止有效性的讨论,并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共同犯罪中的准中止理论和共犯脱离理论后,全面分析了帮助犯中止的成立条件、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对帮助犯中止理论和立法上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为帮助犯中止理论研究作出自己微薄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