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服务行政视角下的法律保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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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则的最早提出者是德国现代行政法的奠基人奥托·迈耶(Otto Mayer)、当时的法律保留原则具有一些缺陷,它只约束了行政,并未约束议会,不具备立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由于法律保留原则能够更好的约束行政,因此随着时代的变迁,它在服务行政中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法律保留原则的提出是以干涉行政的行政理念为基础的。随着行政理念的不断变化,世界各国都在推崇服务行政这一理念。干涉行政是指国家运用公权力来限制公民的自由权利,与干涉行政不同,服务行政核心的功能是给予、提供和服务,政府的行政行为是授益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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