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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是人类社会的客观现实,相邻而居几乎是人类的本性使然,居住的形式是随人类生产方式的发展而变化的。但是社区作为学术研究的概念,却是19世纪以来的事。社区是社会的细胞,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决定着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为了进行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学者们给出了社区的概念界定,使社区在科学概念上的内涵与外延变得更加地复杂。本文首先分析了社区及社区居委会治理的相关概念。社区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要素,虽然事实上已经存在,但是社区的管理和建设被看做一个学科门类来研究还是非常聚焦的,因为对社区的研究肯定会对整个人类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目前中国城市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应作如下的界定:是以家庭单元为主的常住人口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一般指法定的居委会辖区。所以本文讨论的社区居委会的治理,就必然要先弄清社区居委会的相关概念。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半行政、半自治的基层社会组织。长时间以来,对于居委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这一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一是名义上的自治组织,本质上的“政府形象代言人”、“准政府组织”。二是社区应是一个独立的组织,它不必听命于政府的指令,或者说真正使社区自治不再是由国家指导。三是中国的城市社区是具有“半国家、半社会”性质的自治组织。《城市社区居委会组织法》的条款明确说明,社区居委会必须是自治组织,而且是自主教育、自主管理、自主服务的,是由生活在社会基层的居民群众组成的。但在一定意义上,社区居委会是有一定行政权力的机构,依附于基层政府,其行政色彩浓厚而自治性不足,这导致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遇到了多种困境。多方面的治理困境不仅阻止了城市社区的良好管理,也使城市社区的自治难以实现。要使社区居委会走出在社区管理中的困境,就应该明确城市基层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职能,并加强社区居委会的能力建设,从而理顺基层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增强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性,重新找准社区居委会的定位。正确认识社区居委会治理面临的困境,是推动社区治理的关键一环。在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基础上,全面而准确地认识和界定居委会的职能是关系到深化改革方向性的重要问题。市政离不开社区的协助,社区治理也离不开党和政府的支持与帮助。鉴于当前许多地方存在着党和政府行政干预社区治理过多,居委会行政事务负担过重,社区自治无法充分开展等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层都出现了一股“去行政化”、“割断政府延伸的腿”的呼声。但是呼来唤去就是去不掉、割不断。这是目前社区居委会面临的主要困境。此外还有社区居委会的成员公职化、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冲突、社区居委会运行方式机关化的等等困境。本文通过分析社区居委会的治理困境,试图阐述以下几种治理出路,以促进社区的发展。首先,要在机构设置上对社区进行改革。新增一个部门负责处理从居委会各种事务中分类出来的行政类事务,街道和县区级的政府层面的行政类事务不再分发给居委会,而是由这个部门来接手负责。对县区这一级的政府和街道的内部科室进行整合,使街道所设置的功能科室更加的精准、科学。重构社区组织体系,把社区居委会分为决策层和执行层。其次,从职责的角度对社区治理做出改变。社区治理的主体包括基层党组织和其他很多自我管理的组织,社区居委会是其中最有突出特色的自治组织,在治理的层面来看,居委会也是必不可少的主体。要突出社区居委会自治的特色,第一要务就是把政府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划分清楚,并且从职责的角度认真规划它们的内部科室。然后,需要保持居委会正常运行中的资金来源稳定、畅通,让居委会自己对资金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现实中由政府部门实际掌控的资金管理权应该适当的给予居委会自己,保证居委会对运行资金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力。充分发动社会资源,广泛吸引各路资金,投入到居委会的建设当中,比如可以鼓励社区范围的各种组织和个人对所在的社区进行义务捐赠,来充实居委会的“金库”。相应的也就改变了居委会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的单一性,削弱了居委会对政府投入资金的依靠。最后,提高居民群众在社区治理中的地位。居民群众在社区治理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社区居民有意识的主动投身于社区建设是社区的社会资源,他们是否能踊跃跻身于社区建设的行列对于社区的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没有他们的参与,社区建设就失去了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