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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仅以第235条对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作出原则规定,对司法实践中这项工作应如何开展没有具体的制度安排。在本文中,笔者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为出发点,就检察实践中,应如何开展民事执行监督,限定的范围、原则,可采取的具体方式等,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思考。论文根据具体制度确立的正当性、确立后所应遵循的范围、原则、方式等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正当性。虽然对民事执行开展检察监督已为立法所明确确认,但由于长久以来,对于检察机关应否对民事诉讼包括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活动开展监督,理论界与实务界,尤其是检法两家一直有不同的认识与争论,因而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正当性予以论述。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从开展执行监督的制度价值、引入外部监督力量的必要性、确定检察机关为外部执行监督主体的正当性等三个层面,期望以逻辑上层层递进的方式对一直以来对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的质疑与异议作出回应。第二、第三、第四部分分别是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原则、方式的梳理和厘清。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执行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正式列入各地检察机关的工作规划与工作重点之中。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与工作指引,各地区对如何开展这项工作,应遵循怎样的原则与理念,可采取哪些监督方式,都没有明确的认识。因对该项制度作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并加以阐述远非一篇硕士论文所能胜任,故作者选择其中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争鸣问题加以梳理,在对执行监督所应限定的范围、遵循的原则提出一些粗浅见解之后,重点探讨了开展监督所应采取、可采取的监督方式,如抗诉、检察建议、现场监督、移送职务犯罪线索等,以期对深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解决司法实务难题、完善有关工作机制提供一点有意义的借鉴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