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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权日益强大、极度扩张,不时侵害私人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人们不仅只关心自己的私人利益,把目光也转移到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上来,如何设计合理的制度规范各种权力的运行,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该做出何种程度的平衡,引起了民众的关注和学者们的思考。
对于侵害私人的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受侵害权利主体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受我国行政诉讼法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的制约,致使原告资格缺位,导致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制约的疏漏,只有那些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与威胁的人才能够有资格获得救济。在私法中,这个原则可以从严应用,但在公法上这个原则还不够,因为是忽略了公共利益的一面。当人类进入到社会生活同益复杂化和利益关系同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单纯依靠国家这一单个主体已远远不能适应维护各种社会公益,恢复被破坏了的社会利益秩序的需要,作为国家行政权补充之私人力量运用司法手段来弥补这一不足,越来越被认为是从根本上抑制社会公益损害的一剂良方。因此必须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进行改造,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以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为宗旨,从制度上促进、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使其更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