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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制度确定以来一直处于不断的进步与改革之中,我国首先确立的司法拍卖制度是法院自主拍卖制度,该阶段法院自己拍卖自己监督从而催生了大量司法腐败,为了廉政司法我国法院系统以司法拍卖市场化为导向摒弃了法院自主司法拍卖确立了委托司法拍卖制度,该制度中增加了司法拍卖的参与主体一一拍卖机构。拍卖机构专业化的拍卖技巧可以增加拍卖物的成交率和成交价格,而且拍卖机构可以阻隔当事人和执行法官之间的联系预防司法腐败。但,委托司法拍卖存在着增加当事人拍卖成本,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串通“围拍”标的物等弊端。网络的普及与发展给司法拍卖带来了改革的新思路,即通过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的标的物。全国法院系统中网络司法拍卖影响力较大的有“上海模式”、“重庆模式”以及“浙江淘宝模式”,实践中的变革也推动了立法意义上的相应变化。2016年1月1日新施行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首次在法律意义上明确认可了网络司法拍卖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在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了网络拍卖优先原则,确立了网络司法拍卖在我司法拍卖中的主导地位。结合《规定》的实际实施情况,通过对网络司法拍卖中法院自主拍卖和委托拍卖两种模式的对比,发现我国现行网络司法拍卖制度仍然存在法律规定不完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等问题,建议从推行委托网络司法拍卖、完善立法和监督体制、加强网拍技术保障等方面完善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