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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壮大、互联网产业链不断地向纵深方向发展,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案件也逐渐进入司法裁判的视野范围,自著名的美国微软反垄断诉讼案发生后,反垄断领域下对互联网行业的规制问题也愈来愈突出。而在反垄断法领域中“相关市场”界定的这一法律环节有其法律赋予的价值与意义,因此,在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中,法律分析的逻辑起点必然从“相关市场”的法律界定这一环节中展开,因此“相关市场”的法律界定问题至关重要。然而关于“相关市场”法律界定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以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为起点的,并围绕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特点来总结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而互联网产业是不同于以往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其有着自身独特的发展模式使之具有双边市场的特性,而传统产业的界定方法无法充分反映这些特点,因而在该领域运用时会显得不尽合理,难于应用,因此探索新的方式来界定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市场界定仍处在起步阶段,而中国反垄断法的执法能力和司法资源都处于严重不足状态,加之《反垄断法》、《指南》的规定过于原则,使得法官在互联网领域对反垄断案件的相关市场界定时没有明晰化的界定标准。因此本文认为在界定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时,有必要从互联网产业的特征入手、综合考虑交叉网络外部性、消费者锁定效应、用户对平台的的多归属性等因素,借鉴欧美在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上界定的经验,从互联网产业双边市场的特征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功能的差异,结合互联网行业的特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本文有五部分构成:第一章提出了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界定这一法律概念。无论从全球视角来看,互联网行业巨头企业如微软、谷歌、雅虎都屡受反垄断诉累,还是着眼于中国领域,百度公司、腾讯公司等国内互联网企业反垄断案件的出现,都广泛引起法律界人士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互联网领域有别于传统行业而具有双边市场的特征,因此也就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消费者锁定效益及用户对平台的多归属等特征,而这些特征使得对相关市场界定的传统方法、理论产生冲击,给反垄断法的实施和适用带来挑战,这使得探索互联网领域中“相关市场”的法律界定的新方法、新方式显得极为迫切。第二章介绍相关市场在传统市场领域中界定的方法,并分析传统市场领域中这些方法各自的发展、内容的核心及各自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优缺点。而互联网产品更新换代频繁,产品之间的差异性使之存在部分需求替代,以及出现实体市场、在线市场这两个市场,而互联网行业本身的盈利模式及平台的剩数效应,使上述三个理论、方法在互联网领域适用时遭遇到困境和挑战。第三章概述欧美国家在互联网领域界定相关市场的各自作法。美国在界定这一领域相关产品市场时,对涉及技术方面的反垄断案件的相关市场的界定往往会相对狭窄;如果涉案产品或服务与实体市场存在竞争时,市场也会趋于界定的范围大一点,反之则界定的范围窄一些。由于每个互联网产业受不同产品的市场参数支配,因而分别对在线广告、社交网站及在线零售和拍卖市场进行不同方法的界定。欧盟在界定该领域相关产品市场时与美国的作法大同小异,在界定该领域相关地域市场时也视个案所涉因素的不同,市场范围界定的大小也就不一样。无论是从美国还是欧盟的实践来看,反垄断机构正面临着正确划定相关市场范围的困境,因而在同一时间内正确地评估相关市场的范围及支配力已经成为反垄断机构的实际的考虑。第四章总结中国在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的相关作法,并结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法院的既往相关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案例来分析中国目前在界定该领域相关市场时存在的问题,诸如举证困难问题、说理不透问题、认识偏差问题等。第五章进而提出在互联网反垄断领域中相关市场法律界定中,中国未来的发展趋势,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提出解决思路。分析了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环节的淡化的可能性;认为界定互联网相关地域市场时应持谨慎态度、结合互联网行业各自的特征、具体案件的特点来判断市场的范围;并同时需要从双边市场的逻辑出发、坚持相关市场界定的透明度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