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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制度是我国政府和企业为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能够实现住有所居并最终实现居者有其屋的一项措施,实行多年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经济适用房本身兼有的保障性与产权性,为经济适用房实现商品化并在市场上流通提供了可能。作为二手房买卖形式之一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其合同效力一直以来饱受社会争议。时下讨论经济适用房问题的文章较多,涵盖了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维度,但是,大部分都是从制度层面探讨,缺少案例分析。本文为案例分析型论文,从案例从发,寻找问题争议的焦点,然后结合法律法规条文和学理研究,尝试给出自己的见解。本文一万五千余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案例简介。从近几年的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案件中找到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从中梳理出争议的焦点: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判定依据。第二部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的不同观点。从北大法宝搜索近年关于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裁判文书,归纳列举不同法院关于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阐述的理由。根据归纳结果,总结引起争议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本案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首先,从经济适用房的法律属性出发,明晰其与商品房的区别,然后分析法院的裁判理由,是否与当前立法精神相符。结合学界的研究成果,指出强制性规定的二分难以契合司法实践的需求后,结合比例原则,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判定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第四部分关于本案裁判结果的评析。在比较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裁判理由和结论的基础上,指出二审法院的结论更合法合理,同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今后面对同类案件法院裁判的思路和一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