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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诉讼实践的产物。长期的实践证明,职务犯罪初查对于慎重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相应规定,使得职务犯罪初查在理论上争议不断,实践中备受限制,处境尴尬。因此,系统深入地对职务犯罪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不仅对于确保和促进反腐败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还有助于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本文分四章对职务犯罪初查制度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是从历史、现实、法律三个不同方位对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系统分析,同时并以时代发展的纵线对这一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程进行了较为系统地考察。第二章主要是从多视角对设立职务犯罪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和探讨,即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存在是基于人权保障、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健全人民群众监督机制、新《律师法》实施的要求。因为现实存在的未必就一定是合理的,要想更加有力地说明从立法上确认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必须首先论证这一制度切实存在的必要性。第三章着重对职务犯罪初查的性质和现行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主要缺陷进行了较为系统地分析。要为从立法上确认这一制度提供重要支持,对设立该项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自然是一项必须的基本工作。但是对其性质进行分析,并对现行该项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进行细致地梳理,同样也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对职务犯罪初查的性质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和认识,才‘能给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一个准确的定位;只有发现现行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主要缺陷所在,才能为从立法和实践方面完善这一制度提供明确的指向。第四章是本文选题的最终落脚点,也是经过以上分析得出的最后结论。主要是从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基本原则、立法完善和实践完善三个大的方面,阐述了对于完善这一制度的浅薄之见。当然,由于笔者才疏学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不一定完全正确且具有可行性。所以,如果拙见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已是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