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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各国的教育状况的实证研究发现,义务教育的社会回报率在三级教育中位列第一,中等及高等教育排列其后,义务教育作为外溢性很强的公共产品,一般认为由政府提供。我国在1986年以前采取完全集权的方式来管理和供给义务教育,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同时将义务教育管理责任下放至地方政府,这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分权的供给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县乡政府财力有限,贫困地区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各地区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而导致教育投入的不均衡教育事业发展的不均衡。对此,1993年我国明确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2001年专门就农村义务教育明确了县及县级以上政府的责任,2006年国家对《义务教育法》作了一次全面而重大的修改,通过并施行了新《义务教育法》,更是明确了省级政府的统筹责任。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改以往高度集权的财政方式,从“财政包干”到1994年的“分税制”制度的实施,逐步建立了我国财政分权体制。从结束高度财政集权体制以来,财政分权体制提高了我国的资源配置效率,极大地提升了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优化了地方政府的自给、支出行为。但是美中不足的是,随着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不断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的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却始终没能紧跟经济发展的速度,义务教育财政供给体制至今已经经历了27年的发展和完善,但我国义务教育的供给中仍面临着供给总量不足及区域与城乡差距等一些问题。本文以财政分权体制为视角,以公共服务中的义务教育为研究对象,分析导致我国义务教育供给中供给不足以及供给不均衡的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首先,本文对于财政分权以及义务教育供给的相关理论及概念进行总结及归纳。其次,梳理出财政分权以来义务教育财政供给的历史脉络以及现实的义务教育供给现状。再次,构建理论分析框架分析义务教育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财政分权对于义务教育供给的影响机制,同时结合中国的特殊情况发现我国财政分权对于义务教育供给有着体制性的约束。然后,进行实证分析,计算得出相应的数据指标同时进行回归分析验证财政分权对于义务教育供给总量不足及区域、城乡间供给不均衡的影响程度。最后,从财政分权的制度设计、激励机制、立法等各个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政策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