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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是知识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课题,知识产权这一法律制度,自其诞生之时便与“垄断”产生了互为依存的关系。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知识产权常常与经济能量息息相关,对个人和社会的价值也越发彰显。知识产权与生俱来的垄断性不断被人们发掘并且发挥,这些年来,跨国公司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通过高定价、搭售、拒绝许可等手段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更有甚者禁止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提出是否具有有效性的抗辩的做法限制受让方和第三方的竞争和技术扩散。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虽然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但也带来一系列权力滥用问题,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力,不仅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消费者的福利进而成为阻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因素,更一步步危及我国民族产业发展。面对诸如此类问题,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交叉领域的探索刚刚起步,研究并不系统和深入,立法和实践都不完善,在历经了13年酝酿后出台的《反垄断法》缓不济急,且并没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典型判例提供依据,反垄断执法指南出台时间也并不明晰。基于此,笔者把滥用知识产权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作为本文主要研究内容,以四个部分展开探讨,首先明确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进而阐明了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性,总结出判断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滥用的普通方法,并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进一步探讨来对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予以诠释。其次通过比较的方法详述了多国和地区对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的司法实践情况,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解读,联系我国对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规制的现状。最后提出了笔者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机制和法制的建议。以此对反垄断法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更加明晰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必要性,从而提高反垄断执法的严密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