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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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第四次修订的《商标法》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以来,许多企业都有意注册声音商标,以构筑企业的品牌,提升企业知名度。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声音商标的注册量占整体商标的注册量比重并不高。究其原因,一是我国实践中实行传统商标理论,对声音商标这种非传统商标,存在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上的匮乏,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存在模糊区域,如对非传统商标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如何认定等。二是行政机关为了防范恶意囤积注册商标而提高了准入门槛,也进一步加剧了声音商标的注册难度。针对我国商标市场蓬勃发展的现状,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声音商标注册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本文以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为主线,首先,从基本理论层面探讨了声音商标的内涵和具体特征,阐述了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基本标准。其次,对域外相关国家和地区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立法状况:如美国《兰哈姆法》和《商标审查指南》、欧盟《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等进行了具体分析;司法实践方面,对美国通用电气案和哈雷摩托案等典型案例进行了剖析。在前述论述的基础上,论文的第四部分重点对我国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相关立法以及司法状况进行了分析:阐述了我国目前有关立法的内容、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司法角度,以我国“声音商标第一案”为切入点,分析了目前我国声音商标案件审理中的具体问题,并从法律层面进行了分析。论文的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提出了具体建议:立法方面应明确声音商标固有显著性和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审查标准,明确禁止功能性声音注册为商标。司法实践方面应立足于消费者角度审查使用获得显著性,在审查过程中注意发挥专业审查团队的作用。另外,使用多种形式保存声音商标样本,改进声音商标的检索方式也应是目前我国声音商标注册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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