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质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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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顺畅实现,显然离不开债权担保制度的保证和促进作用,这是民法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必然结果。现代民法从社会本位出发,强化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这就使得担保制度与债的制度结下了不解之缘。在担保制度中,质押担保因其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以及其移转财产占有对债权担保的有效性,而倍受人们的青睐。尤其在近代社会,无形财产在人类物质财富中所占的比例愈来愈大,加之所有者与物质财产的分离使得人们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更趋抽象化,因而财产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具有广泛的意义。就我国而言,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商业信用的票据化和资本的证券化以及知识产权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权利形态的财产所占的比重会日益增加。权利成为物质财产的异化形态,由于其标的的财产性,使得这些权利亦具有交换价值,这是权利得以设定质押的基本条件。有了这一设质的基本条件,加之权利设质的便捷性和有效性,使得权利设质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权利质押在现代的作用逐渐扩张,在现代担保法律制度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而权利质押权作为权利之上的权利,存在着自身的复杂性,有许多问题需作深入研究。本文拟对权利质的一般理念和几种具体的权利质押形式作一简要探讨,以求达抛砖引玉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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