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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康德的理论哲学要探讨“普遍且绝对必然的知识如何可能”、实践哲学要探讨“普遍且绝对必然的道德律如何可能”一样,康德的国际法理论正是要探讨针对一切时代一切国家之间的“普遍且必然的永久和平如何可能”。实现永久和平是康德的国际法思想的最高理念。康德所有关于和平的规划均以这一理念为最高指导。而这一理念则是康德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必然要求。所以在论述康德的国际法思想之前,极有必要阐述康德的哲学思想,这正是本章第一部分的内容。它重在论述康德哲学的体系性,阐明康德国际法思想作为这一体系的一部分在其中的地位,从而也阐明了康德国际法思想的理论哲学、实践哲学、法哲学等一脉相承的哲学渊源。本文第二部分论述了康德国际法思想的政治学思想背景,重点介绍了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对康德的思想的影响,这是了解其国际法思想的另一必备的基础知识。本文的第三部分这是整篇文章的核心内容,用现代国际法语言和结构解读了康德的国际法思想,并与现代国际法思想比较,意在说明现代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对康德国际法思想的继承与回应。然而,对于康德的国际法思想,后人亦是褒贬不一,本文第四部分则列举了对康德研究最具影响力的学者——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的主要观点,并对他们的批判观点替康德做了辩护。最后结语部分则论述了康德国际法思想尽管已诞生两百年,但同样对于今天这个世界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