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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因提供的法律保护在标的上的不同而被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以及形成之诉三种不同的类型。这三者在民事诉讼中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从历史上看,虽然确认之诉的出现晚于给付之诉,但随着人们对前者的深入研究,其理论地位却有逐渐超出后者之势,如所谓的“确认诉讼原型观”。但在我国,一方面对确认之诉的理论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另一方面在立法上有关确认之诉的法律规定也相对滞后,从而导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产生诸多障碍,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和法律也难以把握。本文选择确认之诉这一论题,目的就在于通过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从而使当事人的诉权能得到更有效的保护。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以提出问题的形式引出对确认之诉的基本概述。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提出在确认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第二节则通过对比各国民诉法对确认之诉的不同定义,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归纳并界定了我国确认之诉的基本概念,并且总结了确认之诉的基本特征。第二章主要阐述了确认之诉的几个基本概念。具体包括:第一节介绍了确认之诉的几种不同的分类: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独立的确认之诉与中间的确认之诉;第二节则结合理论与实际对确认之诉的制度价值进行分析。第三章主要从法院审判权、诉讼利益以及当事人适格等起诉条件着手对确认对象进行探讨,并结合司法实践具体分析了几种较受争议的确认对象。此外,在第四节中,笔者对目前作为法院受理案件主要依据《案由规定》中涉及的确认对象阐述了一些观点。第四章主要在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基础上对确认之诉的处理进行了探讨。具体包括:第一节根据不同诉讼标的理论对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进行定义;第二节详细分析了不同确认判决的基本内容;第三节以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为依据划定了确认判决的既判力范围;第四节则具体研究在确认之诉中有关调解与和解的适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