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特色的审委会制度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一具有特色的制度的存在,是在历史和现实多重因素的影响下的结果,审委会制度的存在有它自身的合理性。这一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依法设立,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监督。自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也伴随着司法实践的运行,审委会制度在基层法院的存在也受到越来越多的诟病。本文试图通过对审委会制度存在的基础,在基层法院实践运行中存在的困境和面临的挑战,提出在基层法院废除审委会制度及废除后的理论构建。笔者拟从以下四个部分来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论述我国审委会制度存在的基础,这其中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历史原因、政治基础和思想文化基础。 第二部分详述了审委会制度在基层法院的实践运行程序,以两家基层法院三年以来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数据为基础,分析了审委会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困境。 第三部分根据两家基层法院三年来的数据分析,概括总结了审委会制度在基层法院实践运行中所面临的挑战。 第四部分分析在基层法院废除审委会制度的现实基础上,讨论在废除审委会后,基层法院通过成立研究会、大合议庭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构建,这些制度的构建主要是用来替代审委会制度原有的一些职能,比如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的职能和讨论决定疑难复杂案件的职能,以此来保证法院审判的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