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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常设机构的研究是在国际税收领域诸多的研究对象中较为重要的基础性研究,同时对于常设机构这一基础性概念的界定也是各个国家之间缔结双边或者多边税收协定中需要明确约定和进行具体规范的重要概念。在一般条件下,无论是双边税收协定还是涉及到多个缔约国家的多边税收协定,都是利用“常设机构”这一国际税收领域的专有名词来确定缔约国之间在另一方企业的课税权。常设机构通常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营业场所,且该场所相对固定,此时便可以依据传统常设机构概念下的原则判定利润的归属问题。然而,在数字经济浪潮席卷全球的情况下,传统常设机构概念中的两大核心因素“固定的营业场所”(fixed physical location)和“可视的营业活动”(visible business)已经日趋消弭殆尽。自此以后,在数字经济条件下找出适当的标准来确定营业收入与利润的归属地已经成为影响常设机构确定原则的重要因素。首先,本文介绍了数字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指出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创设的新型企业的经营原则、组织架构、盈利方式已经与传统贸易条件下的传统企业迥然不同。对数字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类型与经营模式进行分类汇总,指出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与现有国内外税收法规已经不适用于数字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型企业,现有的国际税法框架亟待完善。其次,总结当下现行法规中有关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概念的界定与具体规范,不同国家及地区在实行目前存在的法规条例中所出现的具体问题和现行不同法规对这一概念进行规范的不同缺陷。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UN范本)在常设机构这一概念进行界定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进行比较,总结出现行体制下国际税收体系存在的固有缺点和不足之处再次,通过分析数字经济下衍生出的的几种典型的经济模式,总结出运用这些经济模式和盈利手段的企业特点。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得出,数字经济正改变着传统国际商业的运作模式,在现有的新型企业架构下,常设机构的界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后,在全面分析总结案例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数字经济的发展态势,归纳出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制定常设机构的界定标准应该遵循的新原则,提出了目前常设机构确定标准应该修改和完善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