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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日益活跃的背景下,合营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形式也逐渐成为企业进行国内外投资和合作的主要方式之一。企业在合营过程中签订不竞争条款或协议(合称“不竞争条款”)则是普遍的现象。不竞争条款是限制合营方与合营企业竞争,或限制合营方之间竞争的契约行为。合营协议中设定不竞争条款有时是为了维持合营企业的持续运营或维持转让资本价值等合法商业目的,而有时却可能是合营方之间或合营方与合营企业之间赤裸裸的合谋行为。基于此,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均规制合营中的不竞争条款。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对合营中不竞争条款的规制开始于20世纪中后期,目前已具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制制度。我国反垄断法律对不竞争条款的规制尚处于起步阶段。2012年6月6日,国家商务部反垄断局公布的新经营者集中申报表中就明确合营方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时应当说明合营协议中是否存在合营方之间或合营方与合营企业之间的不竞争条款。但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对不竞争条款进行系统性规制的体系。本文便在此背景下展开讨论和论证。本文除去前言后语共由四部分组成(分为四章)。第一章对不竞争条款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厘定,包括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界定对不竞争条款性质有直接影响的企业合营与合营企业,对不竞争条款目的、性质与类型的阐述,以及不竞争条款对市场竞争影响的分析。对这些问题的阐释是之后对相关制度进一步论述的基础。第二章采用历史分析方法,在对欧美等反垄断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规制不竞争条款的历史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归纳出在不竞争条款规制理论和实践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的理论争议:一是对合营协议中的不竞争条款进行竞争分析时适用本身违法抑或合理原则的争议;二是合营协议中的不竞争条款是否附属于整个企业合营的过程,进而考虑到其应属于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还是垄断协议规制制度之争议。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了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当前规制原则及规制模式的形成。在承继第二章提出的理论争议基础上,第三章采用比较分析法来着重阐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律规制不竞争条款的具体规则和措施。通过梳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现有规制框架,归纳出附属性准则乃衡量适用本身违法抑或合理原则分析,以及适用经营者集中抑或垄断协议规制模式的核心标准;而对不竞争条款的竞争影响进行综合评估的标准则包括时间范围、相对人、地域范围和产品范围标准。第四章又以二、三两章的论述为前提和基础,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指出我国建立和完善合营协议中不竞争条款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具体来说应在我国建立起对不竞争条款的双重规制模式,并通过渐进式立法和执法实现之一模式之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