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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管理问题在各国经济管理中皆是重要的课题。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大萧条时期开始,特别是二战结束之后进入了凯恩斯主义,增加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国有企业也随之增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国民经济中,国有经济起到了主导作用,有体量巨大的国有企业。我国国资管理经过了半个世纪的改革,进入了如今的国资委管理时期。国资委时期,虽然改变了以往国资缺乏统一管理的缺点,进入了国资委的系统统筹。但是功能定位仍然存在着许多矛盾。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仍然具有浓重的行政色彩,履行着行政管理职能,造成了国资委功能设定存在着如下问题:国资委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矛盾;国资管理代理问题;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矛盾;功能实现过程中存在越位和缺位。就制度设定而言,必须对功能有准确的定位,才能充分发挥制度的作用。只有理清国资管理部门的功能定位,方能高效发挥其制度作用。关于国资委的功能定位,学界主要存在着四种学说:“大国资”说,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国资委的工作,各地国资委要树立大国资的概念,建立系统融合、资源整合和工作联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行业国资委说,针对不同行业,设立行业国资委,由其对该行业内所有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责任,实现行业内全覆盖的目标;干净国资委说,国资委最重要的定位就是出资人,是纯粹、干净的出资人,不需要履行其他职责;单纯的监督说,国资委的核心职能在于监督,由其代表国家对国有公司行使监督权。四种学说各有利弊,单纯采用何种学说都不符合我国国资管理的现状。甚至有学者提出更为激进的观点,认为应当废除国资委,也有学者极力为国资委正名。故笔者提出,以出资人与监管者功能分离为改革路径,以避免国资管理机构出资与监管两种功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从而各司其职管理国资。就出资人功能而言,以公地悲剧和自私假设作为理论起点,借鉴公司管理理论,学习新加坡淡马锡模式设立国资运营公司。就监管者功能而言,笔者主张,国资委应当专注于监管者职能,不应参与到国资的运营工作当中。事前监督包括:制定相关行政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对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进行法律方面的规范、对各个独立的大型国有资产公司董事会委派相关董事成员。事后监督,通过财务审计,并借鉴西方《公司法》的商业判断规则对国资管理行为进行合理性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