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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在网络技术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犯罪的危害性也逐渐凸显。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的类型也相应的发生着变化,对传统刑事制裁体系带来严重冲击。针对该问题,近些年来刑法学界提出了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归责模式,司法实践中通过立法上设定提供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司法解释中对于有关网络帮助行为进行正犯化的解释,从而肯定了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归责模式。该种模式的出现不仅是因为帮助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在犯罪的主观要件方面、客观表现形式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上发生了异变,导致依照传统共犯理论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从而对其进行合理的处分的困境。与此同时该种模式的成立也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我国的共犯区分标准既不同于单一制,亦不同于区分制,而是应当依照双层共犯区分标准来理解我国的共犯区分标准,而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模式与该种理解模式相契合。与此同时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模式并未违背共犯的从属性原理,体现的是结果无价值的精神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观的思想。并且由于该种模式的提出和适用,严密了刑事法网并引发了中国刑法学界对于正犯概念、价值与功能的重视。但是这种模式本身也存在如下一些适用困境,如:拟制正犯与相关罪名的共犯无法区分、司法解释中设定独立的定罪量刑标准突破了司法解释的法律权限、刑事立法对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罪名所设定的法定刑较低从而在一些情况下无法解决罪责刑相适应的问题。反观我国共犯归责困境出现的原因,其本质在于未能明确分工分类标准与作用分类标准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共同犯罪的本质属性存在误解,由此应当从上述两个方面着手来破解共犯归责模式的困境。分工分类标准的核心在于以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与否来界分正犯与帮助犯,从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而作用分类标准的核心则在于对于共同犯罪中各个共同犯罪人依照其作用大小从而对其作出准确量刑。由此两种区分标准之间并无主次之分,而是在定罪与量刑环节分别起作用的两套并行不悖的标准,由此依照双层共犯区分标准来理解我国的共犯区分标准更为合理。就共同犯罪的本质属性而言,我国经历了从完全犯罪共同说到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的发展历程。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在适用的过程中存在缺陷,而客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在克服上述学说缺陷的基础上,在对主观责任与客观危害相区分、扩大共同犯罪的适用范围、贯彻责任原则更为彻底、满足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心理上的相互支持与鼓励上更具有优势,并且也不违背我国刑事立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在选用客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基础上,可以得出共同犯罪的违法本质属性,在此破除共同犯罪之间需具备犯意联络的条件限制,从而全面引入片面帮助犯。片面帮助犯中的“明知”要件是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其中对于知道情形而言直接依照相关刑事证明规则进行判定即可。对于应知状态的证实,则有证明与推定两种方式,要注意间接证据的证明与推定方式之间的区分,并且对推定方式的适用要进行严格限制,仅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场合才能适用。通过双层共犯区分标准的理解模式以及片面帮助犯的全面引入对我国原有的共犯归责模式进行完善即可破除我国共犯归责模式的困境,而无需采用网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归责模式。但是上述内容只针对构成帮助犯的情形,对于违法行为的帮助还是应当采用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模式,从而严密刑事法网,更好的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这也是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模式的真正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