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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高校安全形势的分析,理清高校保卫组织的法律地位,进而提出通过授权行政执法权给高校保卫组织的方式,解决困扰我国高校校园安全管理的法律困境,从而更好的服务于我国高教事业的改革发展,这既是立法的需要,也是目前高校安全保卫工作所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以便充分发挥高校安全保卫组织的功能,确保高校建设安全和谐校园。
文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我国高校保卫组织的功能变迁,主要是从两方面加以展开的:其一,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历史分析,总结我国高校保卫组织的渊源以及今昔变化的主要内容;其二,在上述基础上,文章又在具体层面呈现了我国高校保卫组级现阶段的法律地位,其分别为:现阶段高校保卫组织功能内容的多元化、现阶段高校保卫组织主体资格的依附性、以及现阶段高校保卫组织权力范围的虚拟性三方面内容。
文章第二章主要在第一章的基础上提出问题。针对现阶段高校保卫组织法律地位现状,明确指出了现阶段高校保卫组织所存在的体制弊端,文章认为,其可以具体化为两个方面:主体资格与管理范围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以及制度目的与实现手段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
文章第三章的主要内容在于,在提出解决高校保卫组织法律地位困境必须予以行政授权思路之前,对这一思路的科学性予以理论上的评估,以便增强这一思路的说服力。对此,文章主要是从两方面展开的:其一,分析授权高校保卫组织的必要性,主要是从“高校安保工作的迫切形势”、“校外公安机关的有限功能”、“高校保卫组织的人员流失”三方面加以展开的;其二,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授权高校保卫组织的可行性,文章首先交代了行政法理论中“被授权组织”的资格与条件,然后分析高校安保组织是满足这些条件的,从而得出上述思路的可行性结论。
文章第四章的主要内容在手对“授权高校保卫组织”这一建议予以具体化,从而提高其操作性。这一部分主要是从高校保卫组织权利授予的依据,以及授权的具体内容两方面加以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