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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日益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较好地顺应了现实需要,不断承担起破解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组织主体的角色和使命,已逐渐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载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支持性的制度环境,政府的相关经济政策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财税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政策扶持作用。对于处在农村、成员主体是农民的弱势组织,政府更应该像对待民营企业一样对其给予财政、税收方面的支持与优惠,但现实是我国政府在财政、税收等政策方面供给不足。本文试图从公共经济学的视角论述政府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理论依据,对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状况和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税政策做一个比较全面的梳理,借鉴外国的经验,分析我国的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本文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属于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产品属于农村准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所关系的是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在中国目前的特殊国情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需要政府的特别扶持,而财税政策作为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对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虽然目前财税政策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是多方位的,但政策分散、不连贯、不完善,没有形成制度性的、量化的扶持标准。税收政策缺乏针对性,优惠范围不大。我国应当借鉴外国的经验,科学界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从而为确立其纳税人地位奠定基础;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扩大财政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渠道;构建适宜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税收法律体系和优惠政策,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营利性活动与非营利性活动采取差别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