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疫苗接种是带有行政强制性的行为,具有医学领域的专业性、作用在健康对象上的特殊性以及一定的危险性,保护公共健康是其本旨,疫苗接种行为属于一种公共健康行为。保护公共健康是国家的义务,当国家未尽在疫苗接种行为当中应尽的义务时,对疫苗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补偿和赔偿责任。我国目前的疫苗损害国家责任法律制度尚存在以下问题:法律制度规定国家只承担第一类疫苗导致损害的情形,责任形式仅限于国家补偿责任,国家补偿责任的制度规定模糊、不完善、程序不完整、救济路径不明确、申请补偿难度极大,疫苗损害国家赔偿责任缺位,国家补偿责任形同虚设。在疫苗损害国家补偿责任方面,建议扩大疫苗损害国家补偿责任的适用范围,统一并提高补偿标准,健全和完善损害鉴定程序。并可通过建立疫苗损害专项救济基金或者强制购买疫苗损害商业保险的方式,多元化分担风险,多维度保证救济,减轻国家财政压力,降低疫苗生产企业的相关风险,提高普通民众内心的安稳感和国家公信力。我国有必要构建疫苗损害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存在违法的疫苗接种行为、国家存在过错、有损害事实的发生、疫苗接种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赔偿方式方面,在疫苗导致身体严重损害的情形下,国家应当提供分期支付赔偿金和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两种方式供受害者进行选择,在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情况下采用一次性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