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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是改革开放后面对农村权力真空自下而上实行的群众自治制度,是广大农民发挥其聪明才智而形成的基层自治制度,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说,做出了突出贡献,成为中国农村政治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性制度。但是该制度虽然经历了三十来年的发展,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作为自治制度基础的民主选举方面,仍然有许多待改善的地方。中国学者长期以来往往偏重于从政治学或者社会学的角度对该制度进行研究,而本文中,笔者以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为依据,选取整个制度中最为关键的村民选举权利进行研究,结合部分案例和法学理论,着重研究村民选举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及相应的对策,对中国农民可能寻求的权利救济机制进行了探讨,以保证村民能够真正实现民主选举,从而保证村民自治制度的自治基础。文章的引论部分通过简短的介绍引出问题,指出中国村民自治制度中选举权利的重要性,并且指出目前尚存在村民选举权利被侵犯但是得不到救济的现象。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村民选举权利的概念,通过对村民选举权利和村民选举权的区分,概括了村民选举权利的内涵和性质,并且指出了现今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村民选举权利的相关规定。第二章说明了村民选举权利的现状,着重对村民选举权利受侵害的事实进行了总结,将其按照村民选举过程逐步进行了分类,并且简要说明了村民选举权利受到侵害但是得不到救济的危害。第三章首先分析了现行村民选举权利救济体系中各种救济方式的优势和劣势,然后有针对性的着重提出了解决的建议,通过修改现行救济体系和增加新救济方式,完善现行村民权利救济体系,使得广大村民能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本文是希望能够通过研究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在保证村民确实拥有选举权利的前提下,自主、自愿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使得村民选举制度真正体现广大村民的意志,最终促使村民自治制度健康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