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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制度作为以纠正初审裁判错误为出发点的一种制度,在古今中外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法律体系中均有体现。虽然由于其所处的历史环境和社会制度不同,而使其具有不同的具体表现,但是不管在何种诉讼制度中,上诉均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也就是上诉制度应当包含的价值和功能。笔者认为,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此种功能和价值之所以具有普遍性,是因为其符合了诉讼活动内在的规律性,是对上诉制度科学内涵的归纳和总结。因此从此种功能和价值出发检视我国民事上诉制度,必然会发现一些值得改进的地方。在我国,上诉制度是当事人对于初审裁判存在事实上或法律适用上的异议,为寻求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而提起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复审。我国民事上诉制度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经历了社会经济、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许多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法学研究层面上,我国在法理学、法社会学和一些具体制度研究方面,大量吸收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研究成果,并结合中国实际,对许多传统观念和理论进行了检讨。这些变化必然要求对民事上诉制度进行相应的改进。在本文中,笔者归纳了我国民事上诉的主要现行制度,提出了关于民事上诉制度应当追求的价值和功能,对国外民事上诉的先进经验进行了简要介绍。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制度的一些具体设计进行了剖析,提出了一些不符合民事上诉制度功能和价值的地方,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自己的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