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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制度作为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是一块很好的屏障,把公司与股东隔离开来,从而将公司的责任财产限定在公司所有财产之内,保护股东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刺激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进而对人类商业文明的发展,整个社会财富的积累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对于公司的债务而言,股东不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债务之间的联系仅限于如实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作为公司的独立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它有以下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有限责任是一种泛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而言的。二是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对公司的责任,不是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有限责任制度是人类社会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追求高效率的经济增长所做出的制度选择。它是效益价值的体现,同时也是安全价值的体现,又兼顾了公平、正义等价值。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有着不同的表现。在公司运作的实践中,有限责任制度往往会被“绝对化”,这种“绝对化”所形成的优势很容易被公司成员加以滥用来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以至于有限责任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性的缺陷,而这种缺陷又反过来危害公司有效、有序地运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为解决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各国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了“刺破公司面纱”的做法。“刺破公司面纱”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对于已具独立资格的法人组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其社员出于不正当目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并因而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法院可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认该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责令法人的社员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在具体运用中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态,目前世界各国都在立法中了对此予以了规定。而且,各国都已经在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注意到了有限责任制度的弊端,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弥补和防范。我国现有的有限责任制度存在缺陷,致使滥用公司人格、侵犯相关权利主体的现象层出不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应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