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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是随着19世纪后半期,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未成年人犯罪率急剧上升,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时至今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国家或者几个国家的问题,而成为了一个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又一个严重的国际性社会问题。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了适应本国社会、具有本国特色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同时这一制度也随着国情的变化、新形势的出现而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之中。但是,我国对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这一课题的研究还比较薄弱,理论发展无法适应司法实践和社会形势的迫切需要。少年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在我国,未成年人口近四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近1/3,如何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教育工作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与民族的发展,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摆在整个法学界乃至全社会面前的一个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课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少年刑事司法制度领域理论和实践的研究都给予了特别充分的重视,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诉讼程序、行刑等做了特殊的规定;相继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单行法规,更是体现了国家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所做出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机关也发布了很多有关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并在实施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除了立法方面,少年警察制度、少年检察制度的探索与发展,少年法庭的创设,少年管教所和少年监狱的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也充分体现出了国家和社会对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关怀。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在立法上,日本制定有独立的《少年法》和《儿童福利法》,从实体和程序上规定了较为完整详细的违法犯罪少年以及虞犯少年处遇方式。在实践中,颇具特色的少年警察制度和处于中心地位的家庭法院制度对于日本近几年来不断下降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功不可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不同的社会形态并不能消除未成年人犯罪成因以及预防教育方面的共性,相反,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对国外优秀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理论和实践进行探索,借鉴其中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东西而为我所用,对于开拓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领域的研究、完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甚至丰富和充实我国的刑法科学,均不无借鉴之处。本文试图通过对中日两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分析其特点,研究其原因,关注其发展,从比较中吸收、借鉴日本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建设中的经验和合理之处,思考如何完善具有中国特色、适合我国国情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