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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题为公平责任否定论。在对公平责任进行立法现状及学术综述的梳理中发现了诸多不足。立法层面上有以下问题:首先,法律适用不明确,仅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这一模糊用词。其次,名称不统一,有的条款称为责任,有的称为损失分担。再次,立法规定的内容缺乏合理的理论依据。学理上大致存在肯定、否定及折中三种学说。肯定说认为公平责任应该是一种归责原则;否定说认为公平责任不应作为归责原则,也不应成为一种责任方式;折中说则认为公平责任不是归责原则,而是一种需要谨慎适用的责任方式。本文对三种学说的理由进行批判:肯定说的两大基础理由即“道德互助”以及“行为产生责任”存有漏洞,其混淆了“道德自愿”与“法律责任”的界限,同时也忽略了“行为”与“事件”的区别。否定说认为公平责任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以及适用范围小的理由仅从立法及司法层面说明其适用的瑕疵而不能否定其存在基础。折中说把经济状况作为其适用条件明显不符合归责基础。总之,这三种学说大多基于实然层面上的考量,很少触及公平责任之应然。在对公平责任现状进行解构后,本文着重对其进行建构,分为应然与实然之态。应然的公平责任应具有合理的存在基础、合目的性的功能以及正当的价值理念。存在基础的合理证明其存在的依据,功能上的合目的性表明其存在的实效,价值上的正当则体现其存在的意义。因此,应然的公平责任应符合侵权责任法归责基础,具有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并要体现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观。而我国公平责任的实然则违背了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基础,满足了侵权责任法的部分功能,没能体现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观。实然与应然的背离可得出公平责任存在的不合理性,而这种不合理的症结是其忽略了侵权归责基础即过错因素,而没有过错的法律事实实属意外事件,不能予以归责。另一方面,公平责任达到了侵权责任法弥补损失的立法目的,但其弥补损失的功能不能成为其存在的合理依据。并且这种功能可以通过其他法律以及法律外的调控手段进行有效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