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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事务也越来越复杂,行政管理的范围也因此变得极其广泛,所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也变得千头万绪。而相对于行政管理事务的复杂性而言,行政法律规范总是供给不足的。授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裁量行事”的权力,就势在必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既可以灵活的实现法律精神,又能适应复杂的现代行政管理环境,还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可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是正当的,它的存在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但是行政主体的个体特性以及行政自由裁量权本身的权力特性使得该权力又有被滥用的风险。因此,将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为行政自由裁量权设置一个科学的限度也是有必要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度究竟应该如何把握与运用。本研究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限度要以适用法律为限、要以事实认定为限、要以行使正当为限、要以正义实现为限。在以上限度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也应当切实遵循合法、公正、正当、适度等原则,同时要明确限度的标准是以公共利益为根本,以兼顾公平效率为目标。然而,现实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却面临着诸多困境,更不用说为行政自由裁量权设置限度,让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的限度内行使并不像理想中那么简单。理想信念的缺失和淡薄、文化环境的复杂和多变构成了行使中的文化困境;法律条规的模糊和抽象、法律规范的漏洞和缺失、法律调整的有限和滞后使得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法律上面临困境;官僚组织的制肘和管制构成了行使的体制困境。另外,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的过程中也面临着道德选择、价值选择等选择困境。本文认为,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并使其能够在限度范围内行使,应该从思想观念、外部社会环境和其自身限制措施上去实现。首先,要树立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等正确的思想观念;其次,要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对全社会进行普法教育的宣传、加强理想信念和社会诚信文化的教育。最后,要实施可行的限制措施——提高立法水平,减少裁量的空间;深化理论研究,完善正当的程序;创新科学模式,制定合理的基准;加强道德教育,打造高质的队伍;推进资源互动,健全有效的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