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几年来网约车发展迅猛,已然成为人们在交通出行当中离不开的方式之一。但是网约车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不少保险法律问题,最突出的一点便是现行机动车保险制度无法适应网约车运营新型风险的保险需求,导致网约车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无法通过保险制度得到有效弥补和分散,尤其以P2P模式下的网约私家车最为突出。如今,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风险转嫁需求与现有网约车保险保障对接上的矛盾已成为制约网约车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本文首先分析网约车的概念、范畴与分类,指出传统出租车和顺风车并不属于网约车,并且B2C模式下的网约车(以专车为主)基本上不存在保险法律问题,故将研究范畴限定在了P2P模式下的网约车,主要指向的是“私家车+私家车主”模式。与传统营运车辆相比,网约车的风险特征主要在于四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发生概率高企,二是私人风险与公共风险相交叉,三是风险具有阶段性,四是风险发生概率的个体差异明显。当前监管体系对于网约车保险的规定较为模糊、宽泛而缺乏操作指引的实践功能,故而催生了平台统一投保和先行赔付的尝试。因网约车具有新型的风险特征,加之其与传统出租车保险存在投保险种、缴纳保费、投保主体、面临的保险风险以及出险理赔结果等多方面的不同,所以网约车无法简单套用传统营运车险。目前网约车面临的保险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法律规制供给不足,主要体现为缺乏保险准入门槛、未明确最低保额、相关主体缺乏充足保险保障以及现行规定与网约车风险特征不匹配导致保险空白期等;二是实务困境,主要表现为保险险种和保费定价模式不尽合理、平台统一投保与先行赔付存在局限性、骗保现象导致保险公司风险增加以及交强险保障能力不足等;三是监管不力,主要表现为网约车保险合规的法律责任空白和保险监管缺位。本文也对域外网约车保险制度和实务创新进行了考察,因其他国家监管部门对于网约车合法与否的态度不一,主要选取了网约车已经取得合法地位并且相关保险制度较为完善的英国和美国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并细致介绍了英国伦敦地区和包括加州在内的美国各州之网约车保险制度。此外,本文特别关注到了美国网约车行业和保险业界的相关实务创新。分析发现,英国和美国网约车保险制度可供借鉴之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确立强制保险投保准入制度,投保人灵活化;二是划分不同期间以确定保险种类以及最低保额;三是变革车险定价模式,尝试由“从车”转变到“从人”,四是多元化立法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告知义务。针对保险法视阀下网约车的种种法律问题,在对我国网约车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域外的网约车保险的有益启示,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解决我国网约车保险困境的可行路径:首先是理念层面的重塑与革新,关键在于更新保险思维,需要树立激励相容、共同参与和多元协作的保险法律理念;其次是制度层面的完善,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网约车平台和车辆保险准入制度,二是划分保险期间,设置最低保额和责任范围要求,三是投保人与保费负担的灵活化安排;再者是实务层面的创新,首先定价模式的变革需要由传统的从车定价转向更为科学合理的的“从人+从用”定价,同时强调保险法的对价平衡原则,其次也要创新险种和引入UBI保险;最后是监管层面的优化,主要是明确保险合规的法律责任和明确保险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职责。